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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黑飞”“乱飞”不可取,违规升放必被抓!

发布时间:2022-07-23 11:41:53 浏览:

互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,无人机的应用场景也在快速裂变。在民用领域,无人机在农林植保、抢险救灾、物流运输、安防巡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;在军用领域,无人机因拥有高空、高速、隐身、长航时等特性,在战场监视、情报搜集、电子侦察、指控通信、电子攻击、火力打击等领域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任务。

与此同时,随着各种操纵方便的遥控直升机、多旋翼飞行器日渐普及,“黑飞”“乱飞”无人机干扰航空秩序、窥探他人隐私等事件频发,对重要地域安全保卫、治安管理等构成了严峻挑战,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安全。

日前,在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全力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整治“百日行动”中,就接连查处6起无人机违规升放案件。7月20日,内蒙古广播电视台《法治直播间》邀请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杨斌、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马晓龙介绍了相关情况。

“黑飞”“乱飞”不可取,违规升放必被抓!

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  副支队长  杨 斌(左)

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  民  警  马晓龙(右)

关于无人机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是民航领域唯一一部法律,规定了民航领域的行政管理和民事关系,对各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,保障了民航空活动的有序开展。

虽然《民航法》中未有专涉无人机管理的部分,但是其作为民航领域的基本法,其中的通用性条款对于无人机同样适用,为后续无人机管理方面行政法规、地方规定的细化提供了上位法的支撑。

此外,在《民航法》最新一次的修订中新增了有关无人机的授权立法规定,明确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行政法规的权力,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体系预留了比较自由充裕的法律设计空间。

2017年5月16日,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》,明确无人机须在8月31日之前在指定网站完成实名登记。

使用无人机就像开车一样,需要有驾照、行驶证和可以通行的道路。首先,操作人员要有无人机驾驶执照;其次,无人机要有适航证书,包括国籍登记证、无线电频谱证等;再次,向相关部门申请飞行空域。

 按照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》,除了室内飞行、无人机重量不超过7公斤且在视距内飞行(飞行半径小于500米、飞行高度小于120米)、在空旷地区且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等三种情况外,无人机驾驶员都必须有“驾照”。

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无人机多为7公斤以下的微型无人机,因此很多使用者不必考取无人机驾照。

根据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飞行基本规则》的规定,无人机飞行必须要经过报备审批手续。

为了加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切实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名登记管理程序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公告如下:

一、本通告所称的“低慢小”航空器是指具有“低空超低空飞行、飞行速度慢、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”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,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无人机、航空模型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载人热气球、飞艇、空飘气球、系留气球等。

二、民用无人航空器驾驶者拥有者应当按照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名登记管理程序》的相关规定,对民用无人航空器进行实名制登记,并张贴相应身份标识。对于所有权转让、消灭的,应及时申请变更和注销登记。

三、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在开展飞行活动前,应依法取得相应飞行资质,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飞行计划,遵守无线电管理、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、经营性活动管理等相关规定。

四、依据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为禁飞区,严禁升放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。因安全保卫、应急救援、现场勘察、施工作业、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,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飞行,应当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,并做好安全防护。

五、违反禁飞的相关规定,在电气化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航空器飞行活动的,铁路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严重威胁公共安全、影响铁路运输安全,将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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